高效率低成本的电子签名如何防范法律风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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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9-12-27 10:00来源:中国贸易报,图片来源网络

相比于传统纸质合同,电子方式签署合同提供了一种低成本、高效率、高安全性的替代方案,也因此被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企业采纳。电子签名作为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,在广泛应用的同时,遇到了不少障碍和纠纷。

在日前举办的电子签名法及其司法实践活动上,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芳介绍说,电子签名主要有三大类型。分别是基本电子签名、生物特征电子签名、数字签名。其中,数字签名是目前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中应用最普遍,技术最成熟、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电子签名方法。

实践中,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合同,一般需要有四方介入:

  • 电子合同服务平台

  • 签订合同的主体

  •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

  • 可信第三方时间戳服务中心

通过主体认证、加密认证、加盖时间戳,生成加盖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。《电子签名法》规定:“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文书,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。”

关于电子签名风险,最常见问题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,但在交易中实际使用了电子签名,该如何处理?

刘芳表示,目前法院比较倾向采纳的是当事人是否同意以电子手段进行交易,由上下文和周围情势,包括当事人的行为来确定。实践中,当事人应尽量避免发生上述争议,争取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。

如果一定要以电子手段进行交易,该如何保证电子签名合法?

刘芳指出,可靠电子签名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:

  •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,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;

  •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;

  •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;

  •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。

此外,作为证据的一种,电子证据应具备证据的通常属性:客观性,关联性和合法性。刘芳强调,与其它证据不同的是,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需要通过特定技术处理,把数字编码转化成可感知的视听材料来实现,这涉及数据电文的证实性问题。根据规定,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,应考虑以下因素:生成、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;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;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;其他相关因素。

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星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、数子签名技术及功能,以及电子签名司法实践进行总结。他表示,可靠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,可靠电子签名可用于证明电子方式签署合同(数据电文)的真实性;电子签名有多种技术选择,数据签名技术主要涉及非对称加密技术、哈希摘要技术和时间戳技术。数据签名技术主要参与方为数据发出人、接收人、CA认证机构、可信时间戳机构;数据签名技术可以解决可靠电子签名的两个问题:确认数据电文签发人的身份,确认数据电文未经过篡改。司法实践中,电子合同效力已被广泛认可,通常由第三方电子签名服务平台出具《真实性报告》或由CA认证中心出具《数字签名认证报告》等方式证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。